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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敏与农扬恒、吴启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农扬恒,吴启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陆敏,居民。被告农扬恒,农民。被告吴启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与被告农扬恒、吴启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敏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敏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陆敏负担。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