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敏与农扬恒、吴启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敏,农扬恒,吴启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陆敏,居民。被告农扬恒,农民。被告吴启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敏与被告农扬恒、吴启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敏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敏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陆敏负担。审判员 李雪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