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艳平、姜伏荣与张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180号原告张艳平。原告姜伏荣。被告张和平。委托代理人谢星雄,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平、姜伏荣与被告张和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平、姜伏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平、姜伏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平、姜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艳平、姜伏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龚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