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潘石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734号原告潘石。委托代理人郭春艳,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睿,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法定代表人武岱,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凌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干部。被告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法定代表人宋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蕊,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琳,天津天元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潘石与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市政管理管理局),被告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投资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潘石于2010年3月19日在外环线辅路与芥园西道交口时,对道路上一缺失井盖方形井躲避不及摔倒致伤。曾于2010年,2011年,2013年以被告天津市市政管理管理局住所地在本市和平区重庆道118号三次诉讼二被告健康权纠纷,本院均以原告摔伤的路段系被告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在该公司未移交之前,视为所有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原告不服,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以维持原判。现原告以上述理由再次诉讼,经查,2014年8月20日被告天津市市政管理管理局与其他市局机关合并组建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其住所地及办公地均为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被告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经审查,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及办公地的变迁,考虑被告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网配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7号,其亦系赔偿原告责任方,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学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张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