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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长生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长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42号罪犯李长生,男,1958年10月15日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了(2012)孟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长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期自2011年11月3日至2021年11月2日止),被告人李长生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7月10日,罪犯李长生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42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长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长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长生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4次;2012年度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长生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长生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长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长生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4个、特殊表扬1次,可以减刑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长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