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兴红诉被告王连东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39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生,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少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方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