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汝阳县公路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1193号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秀平,董事长。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汝阳县公路管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6.5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5706.5元,由原告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邢新同审判员张立华人民陪审员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