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石川川与张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川川,张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石川川。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川川与被告张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川川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川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川川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英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