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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石川川与张飞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川川,张飞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石川川。被告张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川川与被告张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川川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川川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川川撤回对被告张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英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