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刚与被告梁勋胜、第三人梁春发、赵文刚、林锡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刚,梁勋胜,梁春发,赵文刚,林锡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92号原告:张学刚,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竹永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勋胜(曾用名梁春发),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志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梁春发,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与被告梁勋胜实为同一人。第三人:赵文刚,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林锡亮,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学刚与被告梁勋胜、第三人梁春发、赵文刚、林锡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张学刚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学刚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