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谢树军与谭锦洪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树军,谭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006号申请执行人:谢树军,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执行人:谭锦洪,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谢树军与被执行人谭锦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郁法建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000000元及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0%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该院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侨镇大树窝泰湖山庄景轩四径L2型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31号及景轩四径G型32号、33号别墅。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正对上述房产进行确权处理中。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等待上述房产的处理结果,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需等待上述房产的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30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建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