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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帮林与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石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林,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石桂英,孙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221-2号申请执行人李帮林。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西坦村。被执行人石桂英。被执行人孙启海。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李帮林申请执行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石桂英、孙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方汇兴家具有限公司、石桂英、孙启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帮林亦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韩继强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广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