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神鹰塑料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神鹰塑料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993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39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安龙,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杭州神鹰塑料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何国权。申请执行人上海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神鹰塑料装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已委托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欢审判员李越峰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蒋斌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张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