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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范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