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1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范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