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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钟永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永华,司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4月28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怡,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永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永华及其辩护人陈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现查明,2013年12月3日上午,被告人钟永华伙同唐某(已判刑)等人将装有巨蜥的19个纸箱和3个网袋放上一辆桂P×××××号黑色比亚迪轿车准备运输至广东省出售。下午15时,被告人钟永华驾驶桂P×××××号车辆和钟永华一起携带巨蜥从防城区出发,途中,两人还将车辆的车牌桂P×××××拆下换上桂E-×××××的假车牌。被告人钟永华驾驶车辆沿防城港高速公路转入兰海高速公路往北海市方向行驶。16时许,在车辆行驶至G75线兰海高速南北段2091公里北海方向时,遇到交通警察设卡执勤,被告人钟永华驾车企图冲卡时撞上前面的车辆,接着交警过来查看并打开后排车门,钟永华在交警检查时弃车逃跑,同伙唐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并在车上查获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巨蜥以及七块车牌。经清点,被告人钟永华伙同唐某运输的疑似巨蜥的爬行类野生动物共151条,经广西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物专家组鉴定,确认93条为孟加拉巨蜥,58条为圆鼻巨蜥;圆鼻巨蜥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孟加拉巨蜥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提取痕迹、物证登记及照片,关于查获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车辆的情况说明;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永华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野生动植物管理专家委员会野生动植物专家委员会野生动物专家组桂动鉴NO:2013088号野生动植物鉴定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永华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巨蜥151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熊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永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永华明知巨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积极伙同唐某等人利用轿车共同实施非法运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永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永华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运输的野生动物巨蜥已经被查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所运输的野生动物巨蜥已经被查获、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运输的野生动物巨蜥已经被查获,社会危害性小、初犯、家庭困难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永华明知巨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运输,有明显的犯罪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非法运输巨蜥4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钟永华运输的巨蜥(93条为孟加拉巨蜥,58条为圆鼻巨蜥)数量达151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至于被告人家庭困难,不属于跌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钟永华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永华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永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上述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郑宪尚人民陪审员杨祖色人民陪审员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姚世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