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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李静、余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文灵,行长。被执行人李静。被执行人余丽。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申请执行李静、余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5467元,执行费582元。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静所有的牌照号为川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静、余丽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3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静、余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佳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