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收到上诉卷宗,并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样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李飞、代理审判员张海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吴雪芳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二、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样平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雪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