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解爵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解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986号罪犯解爵,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解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解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五月八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86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解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解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解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