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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10号原告余定勇,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1139-1。代表人邹淑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桂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与被告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定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