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04-1号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腾达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正泰中自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株洲腾达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株洲腾达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1100元(逾期利息另算)。另被执行人株洲腾达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承担诉讼费1828元,执行费1144元,共计人民币29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8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