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与韩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韩小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万隆巷,组织机构代码85315642-9。负责人:汪昌全,行长。委托代理人:施建中,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松源,该行副行长。被告:韩小阳,男,200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学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被告韩小阳母亲。委托代理人:张宇羚,女,舒城县城关镇政府干部,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诉被告韩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 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