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文君与被告徐长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君,徐长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孙文君,男。被告徐长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君诉被告徐长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