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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文君与被告徐长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君,徐长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孙文君,男。被告徐长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君诉被告徐长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国双人民陪审员  董凡超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