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国桥与崔保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国桥,崔保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姚国桥。被告崔保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姚国桥诉被告崔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国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国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国桥承担。审判员 王访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