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不予受理王树发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14号起诉人:王树发,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长春市南关区。2015年8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树发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判令长春市高新区双德乡八一库西村民事务管理办公室支付四荒地补偿款20.7万元及耕地补偿款40.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宜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行为无权进行干涉和调整,起诉人王树发的诉讼请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以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经村民委员会决定,属于村民群众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王树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树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