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中商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鞠培泉与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鞠培泉,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商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鞠培泉。委托代理人:鞠震。委托代理人:孙伟,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法定代表人:鞠培敏。委托代理人:贾忠贻,齐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鞠培泉与被上诉人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村民委员会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宣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鞠培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鞠震、孙伟,被上诉人齐河县安头乡王京屯西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鞠培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忠贻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13)齐宣民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鞠培泉。审 判 长  高振平审 判 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宋珊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