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长彬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18号罪犯蔡长彬,七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7)连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蔡长彬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罪犯蔡长彬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葫刑二终字第000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1月2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3年1月21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25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局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蔡长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蔡长彬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长彬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长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