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樊应超与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应超,北京鼎美·时代家具,程甲,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樊应超,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克刚,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桂村村委会西800米。法定代表人程甲,总经理。被告程甲,男,1970年1月9日出生。被告郑敏,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樊应超与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美时代家具公司)、程甲、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康洪担任审判长,法官缪婷婷、人民陪审员顾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应超的委托代理人陈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程甲、郑敏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求流动资金,经与原告协商,2011年12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30天,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2年1月11日止,借款利息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借款汇入程甲卡号,鼎美时代家具公司愿以公司生产厂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所有建筑物等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全部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等之日止,协议履行期间,被告程甲、郑敏愿以个人及家庭全部财产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履行期间系指协议签订生效并至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全部偿还借款、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而后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借款100000元(其中银行汇款92000元,现金8000元)。借款到期后,2013年12月8日,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程甲出具借款汇总结算确认单,承认借款数额100000元及借款时间、原告付款方式。因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未还款付息,被告程甲、郑敏亦未代偿,故起诉要求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49200元,被告程甲、郑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提供了借款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借款汇总结算确认单支持其诉讼请求。三被告没有出庭,也未进行答辩。因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故确认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通过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49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程甲、郑敏在借款协议中承诺对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程甲、郑敏对被告鼎美时代家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三被告未到庭,即放弃了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樊应超借款十万元;二、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樊应超支付利息四万九千二百元;三、被告程甲、郑敏对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程甲、郑敏在向原告樊应超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三千八百四十四元(含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鼎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程甲、郑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康 洪代理审判员 缪婷婷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一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