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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燕、沈毅、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0262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燕,沈毅,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负责人谢宏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燕,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毅,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融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电信广场金融商务中心*层。本院受理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张燕、沈毅、陕西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屋进行了查封,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26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