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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谢作民与上海阿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峰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某,上海阿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谢某某,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卫芳,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被告上海阿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褚江、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