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某英与刘某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英,刘某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664-1号原告:钱某英,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涧镇。委托代理人:张蒙,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416201210427890。被告:刘某魁,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小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英诉被告刘某魁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某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