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桂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维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光斌。被告高桂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宏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中,因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小 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古玛拉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