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海风与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海风,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张迎春,女,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王海风与被告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迎春为应急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王海风借了10000元,借期为一个月,承诺于2014年7月底向原告归还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还款期至,被告却迟迟不归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所借原告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成讼后,原告王海风未能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提供被告张迎春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海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