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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军与唐承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唐承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陈军,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唐承谷,男,1939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与被告唐承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