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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叶叔仁与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43-1号原告叶叔仁,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熠,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艺薇,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县岩溪镇东市场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3952480-6。法定代表人叶跃松,董事长。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17路东关广安楼8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8815-5。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濂,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茜,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叔仁与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叔仁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叔仁以拟寻其他途径向被告主张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叔仁撤回对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平威达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叶叔仁负担。审判长黄丽新审判员吕东波代理审判员张育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