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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73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文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匡琼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匡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