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民初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1221-1号原告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马家巷。法定代表人查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长坡,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4668号创新创业园内21-B号。法定代表人周世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须沟北里1号。法定代表人谢夫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亚春,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京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梁凯江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