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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徐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闻县。法定代表人:林一贝,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宗仁,男,汉族,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和信用社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梁位全,男,汉族,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员。被执行人:朱桂荣,女,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徐法锦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6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朱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朱桂荣应还清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3300元(利息计至2015年3月20日,续后利息另按合同约定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徐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93元,本案执行费71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朱桂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工商、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桂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湛徐法执字第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陈 团审判员 龙进云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