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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高其与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其,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高其。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路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堂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其与被告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江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其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其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高其预交),由高其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