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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2964-2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红卫与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2964-2965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卫,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峨眉山市。申请执行人钟周宝,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58号。法定代表人YANGJIONG。被执行人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路202号(马家龙文体中心)503。负责人王培。申请执行人刘红卫、钟周宝与被执行人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希盟(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纠纷执行两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613、6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33506.3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主动向其支付上述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审 判 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