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许世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许世敏,张兰英,徐志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57号原告: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雄。被告: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英。被告:许世敏。被告:张兰英。被告:徐志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向上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许世敏、张兰英、徐志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阁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