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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第00610号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德兴里1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0488-3。法定代表人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毅,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兰,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邹雯,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渝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马玉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8月18日,被告马玉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马玉兰的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马玉兰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