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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风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新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