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穆亚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穆亚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亚臣。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穆亚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贺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