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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杰与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杰,卓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7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杰,无固定职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卓小明,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谭杰因与被上诉人卓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一)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自愿撤回上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故该撤回上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809元(上诉人谭杰已预交),减半收取13904.5元,由上诉人谭杰负担。上诉人谭杰多预交的上诉费用13904.5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皓匀审 判 员  曾庆斌代理审判员  罗贵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