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曾广明与光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明,光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潢行初字第21号原告曾广明,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殊授权。被告光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光山县城关九龙。法定代表人丁文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振,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明诉被告光山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曾广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广明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曾广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