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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张砚钧与陕西日报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砚钧,陕西日报社,耿淑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砚钧。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日报社。法定代表人:雷一鸣,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王清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耿淑丽,系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业主。再审申请人张砚钧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日报社、一审被告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砚钧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翔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