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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淑芹诉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476号原告李淑芹,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马坊村。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茌平县温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职务:总经理。原告李淑芹诉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淑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李淑芹负担。审判员 王 继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