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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解宗青与井厚霞、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宗青,井厚霞,王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解宗青。被告井厚霞。被告王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宗青与被告井厚霞、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20元,由原告解宗青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