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皇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解宗青与井厚霞、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宗青,井厚霞,王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347号原告解宗青。被告井厚霞。被告王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宗青与被告井厚霞、王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宗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720元,由原告解宗青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