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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流生、曾任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流生,曾任有,谢顺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刘流生,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瑞金市。被告曾任有,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会昌县。被告谢顺娇,女,汉族,1971年出生,住址同上,系曾任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流生诉被告曾任有、谢顺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流生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流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刘流生承担。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宋金发人民陪审员  汪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