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姚春华与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昌中执字第00331-1号申请执行人姚春华。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清江路83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宏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陈拥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宏钰。申请执行人姚春华与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曹宏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曹宏钰的主要财产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辖区内,为了便于协调执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姚春华与宜昌宏远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宏远药业有限公司、宜昌宏大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曹宏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石涛审判员 何伟亚审判员 杨 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郦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