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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异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西国、周中龙等与唐金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西国,周中龙,金建国,高某,唐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049号异议人徐西国,居民。异议人周中龙,居民。异议人金建国,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某。法定代理人高霞玲,农民。被执行人唐金山,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唐金山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徐西国、周中龙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审查了本案。异议人徐西国、周中龙、金建国、申请执行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高霞玲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唐金山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徐西国异议称,被法院查封的位于沭阳县周集乡胡庄村周塘公路北侧由西向东数第五、第六套楼房,系异议人于2014年3月9日从唐金山处购买,已支付了购房款350000元,归异议人所有。请求中止执行该房屋。异议人周中龙异议称,被法院查封的位于沭阳县周集乡胡庄村周塘公路北侧由西向东数第七、第八套楼房,系异议人于2014年12月8日从唐金山处购买,已支付了购房款300000元,归异议人所有。请求中止执行该房屋。异议人金建国异议称,被法院查封的位于沭阳县周集乡胡庄村周塘公路北侧由西向东数第三、第四套楼房,系异议人于2014年5月3日从唐金山处购买,已支付了购房款300000元,归异议人所有。请求中止执行该房屋。申请执行人高某辩称,2015年2月,唐金山父母称,房屋只卖出去一套,给付一半价款,其他房屋都没有卖掉。在法院查封的时候,房屋没有住人,只有周中龙放一些木头。异议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假的。请求驳回三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唐金山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唐金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沭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唐金山自2005年12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抚养费500元,至申请执行人高某独立生活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高某此后的医疗费、教育费由被执行人唐金山负担二分之一。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唐金山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沭执字第052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唐金山所有的位于沭阳县周集乡周塘路周集液化气站东、路北的房屋(自西向东数第一至第八门的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徐西国、周中龙、金建国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涉案房屋系异议人唐金山建设的无证房产。本院审查认为:三异议人称涉案房屋由其各购买一套,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事实主张,且涉案房屋属无证房产,异议人提出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涉案房屋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徐西国、周中龙、金建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仲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