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杨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杨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022号原告:张文华,女,193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杨成东,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文华与被告杨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文华不能提供被告杨成东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敏 百度搜索“”